广东一40岁的女市民希望通过人工授精生个孩子。对此,广东省人口计生委副主任刘银燕称,对未婚女性施行人工授精是违法的。人工授精术是一种辅助生殖技术,它只能针对有生育困难的已婚夫妇展开。
刘银燕的回答听上去不够人文理性,似乎“剥夺”了一位未婚女公民的生育权,伤害了一位未婚女性渴望孩子的母性情怀。但是,公民的生育权在我国并非一种无约束的权力;如果我们片面强调公民的生育权,而将生育者应当承担的人伦义务搁置一边,势必造成法律执行上的混沌。不得为未婚者施行人工授精,其依据的地方性法规属于禁止性法规。要阐明其中的法律法规条理,非三言两语便能说清。在我国《人口计划生育法》主旨导引下,卫生部与各省级地方政府,有权根据当地实情制定人口计划生育法的相关措施和细则,这种措施带有地方性法规的性质,具有法律的约束力。在法律没有修订之前,不论是公民还是人工授精施行机构,都无权擅自改变。
不过,在我国相对不完备的法律背景下,未婚女性要人工受精依然很容易。《人口计划生育法》以及其他相关法规,留了太多空间让未婚妈妈们可以规避法律:她们只需要付出一点金钱代价,必然会有男性愿意与其闪电结婚,一旦有了已婚女性的身份,人工受精就不再是违法行为。而花钱买来的结婚证也功德圆满,此后的离婚,不过是用一个红色证书换取一个绿色证书而已———在合法与违法之间,仅有一层薄薄的窗户纸。
那么,为何法律一定要保护这层窗户纸呢?
很少有人想到,这个“冷漠法规”的存在,其立法动机绝非无视妇女的生育权,而是在维护公民人伦价值的传承与表达。原因很简单,一个不结婚而希望生育的女性公民,其在强调生育权的同时,却在主观上丢弃了未来子女的人格尊严。没有谁愿意从出生开始,就成为没有父爱的单亲家庭孩子。在全世界的未成年人犯罪大军中,绝大多数成员都来自单亲家庭。由此我们可以看出,一个父母双全的正常家庭,对下一代健康成长的重要性。即便有人后来成为没有父亲或母亲的单亲家庭孩子,那也是一种后天的无奈选择。
所以,不想嫁人却想做母亲,看似主张了自己的权利,没啥大错,却在客观上让所生子女从呱呱落地之日起便没有了父亲,对孩子的一生都不公平。这属于一种有意识剥夺孩子享受父爱权利的“预谋行为”,其后果,必然对子女未来的人格成长,形成极大的伤害。